close

【文章轉自:中央網路報/閻光濤】

行政院提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盼增列精神病患不得任警察;但有考試委員質疑影響人民任公職權利,全案將交試院小組審查。

 

根據中央社台北15日報導,公務人員任用法在民國102年時修正,刪除「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」之規定,要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不受歧視。

 

不過,內政部認為,警察人員工作特性和一般公務人員有別,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、高風險情境中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,如果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,將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,一旦違失發生,甚至造成人民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。

 

行政院提出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希望考試院同意會銜,再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
 

修正草案規定,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,經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,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」,不得任用。

 

草案說明指出,基於國家確保公共福祉及增進公共利益的需要,對於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,適度限制其任用為警察人員的權利,這與憲法保障工作權的規定,尚無牴觸,且屬合理而必要。

 

考試院會今天討論此案,有考試委員擔心影響人民任公職的權利,考試院會最後決定將此案改交小組審查,進一步討論。

arrow
arrow

    錦囊函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