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轉自:考試院/秘書處公關科】
考試院關院長中今(2)日在該院第11屆就職5週年記者會中表示,為使用人機關可進用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力,俾提升公務體系整體人力素質,101年3月22日考試院第11屆第180次會議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,同年月3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,102年1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。該條文修正重點在於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,不限其他法律規定,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,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,始得應考之規定。